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市监桂处罚〔2025〕21号
时间: 2026-07-25 22:01:07 | 作者: 安博体育平台官网
2025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营桂林洋农场兴洋大道45-5的海口美兰爱小夜零售商店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店柜台上放置一次性塑料袋,上述一次性塑料袋外包装未标明产品的名字、制造商、标明执行标准BG/T38082-2019 DB46/T505-2020、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图形符号、电子监管码等信息,当事人现场没办法提供进货来源及产品检验报告,当事人表示上述塑料袋用来给顾客盛装商品。为了进一步调查了解,经报局领导批准,我局对涉案的一次性塑料袋168个,其中一次性塑料袋(红色)85个、一次性塑料袋(白色)83个(详见财物清单:海市监桂物〔2025〕11号),当场实施扣押(海市监桂强制〔2025〕7号),并于当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相关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8月8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海口美兰爱小夜零售商店注册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2025年7月在店面门口,当事人跟流动摊贩购买240个一次性塑料袋,用于顾客盛装商品。上述一次性塑料袋外包装未标明产品的名字、制造商、标明执行标准BG/T38082-2019 DB46/T505-2020、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图形符号、电子监管码等信息,当事人现场没办法提供进货来源及产品检验报告,上述一次性塑料袋属于《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第一批)》范围禁止使用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的规定,属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购买上述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共240个,货值共计24元,已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72个,剩下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168个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扣押。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配合调查处理案件的合法性。
3.现场拍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在该经营场所使用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外包装以及该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未印有产品的名字、制造商、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图形符号、电子监管码及未标明执行标准等信息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本证据与证据1、2、3相互印证,证明当事人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事实。
2025年8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桂罚告〔2025〕2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下列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一)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袋类,包括购物袋、日用塑料袋、纸塑复合袋等商品包装袋和用于盛装垃圾的塑料袋;”的规定,属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我局协助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其行为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罚:(一)积极努力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其行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经营者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文化、农业农村、商务、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国家相关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以罚款。”的规定和自由裁量理由,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财政部门在我局设立的代缴点缴纳罚款(地址:海口市坡博路13号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分局1403室)或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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